中国皮革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经中国皮革工业协会四届四次理事扩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适应WTO竞争规则的要求,提倡诚信经营,树立企业和品牌形象,提高中国皮革企业的良好声誉,提升中国皮革行业的信誉,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行业自律,加快实施皮革行业“二次创业”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皮革行业诚信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树立良好道德风范;尊重科学,鼓励创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凡本协会会员均应承认本公约,自觉遵守并积极维护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法经营。不参与有损于国家和中国皮革行业的活动。
第五条 在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培训及相关的行业活动中,依法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反对不正竞争,并承诺如下自律义务。
(一)遵守国家公民道德规范,对公司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建立保证体系,确保诚信自律工作的到位。
(二)履行经济合同,不拖欠货款和贷款,不恶意逃废债务,期货贸易中,遵循国际和国内贸易规则,不假借任何借口不履行合同。
(三)重视和确保产品质量,不生产假冒产品,杜绝劣质产品出厂,按企业的承诺,有效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不做虚假宣传。
(四)按市场规律进行价格竞争,在市场竞争中按质定价,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不恶意压价。
(五)不断提高企业科技水平,不窃取他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专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采取非正当手段雇佣他企业人才。
(六)提倡企业的设计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抄袭他人的设计成果。
(七)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产品质量控制,提供实事求是的检验报告。
(八)履行劳动用工合同,不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九)倡导“合作+竞争”的精神,采取正当的竞争方式,不诋毁同行企业和企业家的声誉。
(十)用诚信回报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和行业公益活动。
第六条 认真贯彻消费者权益法,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皮革和皮革制品,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诚信自律规则。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之间或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因一方违反公约内容而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可以请本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违反公约的,其他会员有权及时向本协会反映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违反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经查询属实后,由本协会理事会视不同情况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中国皮革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