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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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 11:05:36
来源:国税总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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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