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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2-10

    来源:国税总局

    作者:

    国税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2/10 9:57:59来源:国税总局作者:

    [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4日

    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系统督查。

    第三条 系统督查是指为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采取适当形式,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系统督查应当以文件规定、会议决定、领导批示为依据,以实现督查任务为目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安排、领导授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系统督查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厅应当加强与督查内审、巡视、干部监督部门以及相关司局的统筹协调,避免重复交叉,以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 任务和流程

    第六条 根据督查的方式和要求,系统督查主要分为实地督查、案头督查。

    第七条 实地督查工作流程一般包括:确定计划、实施准备、现场检查、交换意见、总结汇报、整改反馈等环节。

    第八条 确定计划。各司局根据年度税收工作重点任务,向办公厅报送实地督查工作计划,说明需要督查的事项、对象、理由、时间安排等。

    办公厅对各司局报送的督查事项进行汇总分析、统筹安排,形成年度督查工作计划,经税务总局领导(以下简称局领导)审定后发布。

    年度中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可以调整计划。

    第九条 实施准备。实地督查开展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定方案。办公厅会同相关司局,制定督查方案。一般包括:督查事项、督查对象、督查依据和标准、督查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组建督查组。办公厅根据督查事项和方式,会商相关司局、省税务机关,经局领导批准,抽调人员组成若干督查组,并确定督查组组长。

    (三)开展培训。依据督查任务拟定培训内容,汇编文件资料,编印督查工作手册,在开展实地督查前,对督查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讲解业务政策、督查重点、方式方法、注意事项等。

    (四)下达督查通知。组织实地督查,应提前向被督查单位下达督查通知(见附件1),告知督查事项、工作安排、督查组成员、需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督查通知可以发至各省税务机关。

    (五)发布督查公告。根据工作需要,在被督查单位办公楼、网站、办税服务厅显著位置发布督查公告(见附件2),一般包括:督查事项、对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条 现场检查。督查组应当按照督查方案,做好督查工作,主要内容为:

    (一)听取省税务机关关于督查事项的工作汇报。

    (二)召开不同层级税务机关内部座谈会和纳税人座谈会,围绕督查事项听取意见建议。

    (三)查阅被督查单位收发文登记簿、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税收执法卷宗和文书等资料。

    (四)查询分析与督查事项有关的信息系统电子文档和数据。

    (五)选择部分地市局和区县局,深入了解基层工作落实情况。

    (六)走访纳税人,征求意见建议。

    (七)督查工作中发现被督查单位存在问题的,必要时可以约谈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

    (八)现场检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填写督查工作底稿(见附件3)。

    第十一条 交换意见。督查组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梳理,评估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并召开会议向被督查单位进行反馈,被督查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

    与被督查单位交换意见,不应提供反映问题的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 总结汇报。督查组按照被督查单位分别起草督查报告。督查报告由组长审定。办公厅根据督查情况汇总整理督查工作总报告。

    第十三条 整改反馈。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办公厅向被督查单位分别制发整改通知(见附件1),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时限及有关要求。

    被督查单位根据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通知要求的时限,报税务总局办公厅;整改落实情况按整改通知要求的时限,报税务总局。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需经主要负责人审签。

    办公厅汇总被督查单位的整改方案、整改报告,以《系统督查专报》(见附件4)报局领导、发相关省税务机关和司局。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在适当时间对被督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活动。主要内容:

    (一)整改通知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整改落实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三)尚未整改落实的问题及原因。

    (四)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回头看”结束后,向局领导报告情况,对被督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作出评价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实地督查可以采取随机走访纳税人、不公开身份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暗访。暗访人员应当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留存记录,填写督查工作底稿。

    必要时,暗访人员可公开身份,向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实地督查的现场检查环节,均应有2名以上督查组成员参加。

    第十七条 开展实地督查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新闻单位,对督查情况进行及时、全面、深入的报道,对落实情况好的进行正面宣传,对落实不力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十八条 案头督查主要通过文件、电话等方式开展。工作流程如下:

    (一)立项通知。经局领导或者办公厅领导批准,对有关单位下发督查通知,布置督查任务。

    (二)跟踪催办。及时了解、掌握督查事项落实进展情况,督促责任单位做好落实工作。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重要事项,加强跟踪督查。

    (三)反馈审核。责任单位按时限要求,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向税务总局报告办理情况。办公厅会同相关司局对反馈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协查。

    (四)总结报告。对督查事项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编发《系统督查专报》。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研究咨询部门等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并通过网络开展社会评价,向局领导提供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结果运用。督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对被督查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具有普遍性的,通知全国税务机关防范和整改;问题严重的,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督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督查中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税务总局的意见建议,由办公厅提交相关司局研究处理。相关司局应在限期内向办公厅提供书面意见。办公厅汇总后,根据情况,经局领导批准,统一答复基层和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督查组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后向办公厅移交。办公厅按档案管理规定对所有督查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章 组织和纪律

    第二十三条 建立督查专员人才库。从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的司局级领导中甄选一定数量人员,作为司局级督查专员和督查组组长候备人选;经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和省局推荐,从总局领军人才、专业人才及其他优秀人才中甄选一定数量的处级以下干部,建立督查专员队伍。

    第二十四条 督查组向税务总局负责,发现重大问题和重大线索要及时报告。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组指定一位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厅的工作联系。

    第二十五条 督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反映督查情况,如实记录问题,公正评价被督查单位,不准擅自放宽督查标准或者隐瞒督查发现的问题。

    督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工作纪律,做到厉行节约、廉洁正派、严格标准、坚持原则。

    督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准向被督查单位泄露与督查工作有关的保密信息;对被督查单位提供的有关信息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取得显著成绩的督查组和督查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督查人员对被督查单位人员或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应核实未核实、应报告未报告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督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配合督查工作、拒绝督查督办、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采取整改措施不力或者瞒报、虚报整改情况以及打击报复督查人员和反映问题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系统督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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