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产品规范根据猪、牛、羊等皮革的加工特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各类真皮标志生态皮革进行了规定。为促使国内制革工业与国际规则接轨,本标准除了对皮革一般理化指标的规定外,着重对皮革中可能存在的六价铬、禁用偶氮染料、五氯苯酚(PCP)及游离甲醛等进行了限量规定。一般理化指标要求与检测方法按QB/T1872、QB/T1873、QB/T3812等相应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进行;取样按QB/T3812中的规定进行。特殊化学指标的检测方法采用德国相应标准,取样按本规范中的取样规定进行。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服装、鞋面以及家具用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规范可适用于采用各种工艺、各种鞣剂鞣制加工的各类头层服装革、鞋面革、家具装潢革以及头层手套革、鞋里革、包袋革和汽车座垫革等。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范中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所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规范。目前未出台的其他皮革种类的国家或行业产品规范一旦出台,只要此类皮革包含在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种类范围内,也适用于本规范。
GB/T4694皮革成品的包装、标识、运输和保管
QB/T3812皮革成品物理化学性能实验方法
QB/T1872服装用皮革QB/T1873鞋面用皮革GB/T16799家具用皮革DIN53313皮革五氯苯酚的测定
DIN53314皮革六价铬的测定DIN53315皮革甲醛的测定DIN53316皮革芳香胺的测定
产品分类产品分类按照QB/T1872、QB/T1873、GB/T16799等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
技术要求一般理化指标和感官要求生态皮革的一般理化指标和感官要求应符合QB/T1872、QB/T1873、GB/T16799等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规定。
试验方法一般理化指标和外观检验按QB/T3812的规定进行取样;按QB/T1872、QB/T1873、GB/T16799等产品规范的规定进行一般理化指标的测试和外观检验。
特殊化学指标取样在成品皮革的边腹部取20×25cm2大小皮样用于特殊化学指标的测试。
五氯苯酚(PCP)含量的测定按DIN53313的规定进行。
六价铬含量的测定按DIN53314的规定进行。
甲醛含量的测定按DIN53315的规定进行。
偶氮染料含量的测定按DIN53316的规定进行。
检验规则一般理化指标按QB/T1872、QB/T1873、GB/T16799等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组批、检验。
特殊化学指标皮样经过一般理化指标检验合格后,再进行特殊化学指标的检验,如全部符合检测的要求,则该批产品具备配挂"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识的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工艺、皮化材料、产品结构有重大改变时;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有关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生产正常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抽样数量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进行检验。
合格判定单张(片)判定原则首先按QB/T1872、QB/T1873、GB/T16799等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一般理化指标的合格判定,再进行特殊化学指标的合格判定。如一般理化指标合格,而特殊化学指标未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应对所存样品进行复检。如结果仍未达到本规范要求或出现影响使用的严重缺陷,即判该产品不合格。
整批判定原则按QB/T1872、QB/T1873、GB/T16799等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一般理化指标的整批合格判定。如一般理化指标合格,而任何1张(及以上)的特殊化学指标未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加倍抽样6张进行复检,复检中6张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4694的规定。此外应在每张符合本规范的皮革反面臀部右侧加盖"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