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皮标志与生态皮革合作联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提出要大力发展“低碳和循环经济”,并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加强我国皮革行业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为上下游企业搭建战略合作平台,提升企业生态品牌价值,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环保消费需求,特成立“真皮标志与生态皮革合作联盟”(以下简称“合作联盟”)。
第二条 为了更好的开展合作联盟相关工作,积极发挥合作联盟的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合作联盟是促进皮革行业持续发展的公益事业,对合作联盟组成单位和执行委员会委员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所有获得“真皮标志”和“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的企业均为合作联盟组成单位。
第五条 合作联盟设立执行委员会,由中国皮革协会、真皮标志和生态皮革代表企业、部分科研院校及检测单位组成,负责联盟总体工作的安排和协调。
第六条 合作联盟执行委员会组成单位由中国皮革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推荐,并征求企业意见后最终确定。合作联盟执行委员会各组成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合作联盟执行委员会下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八名,委员二十三名。
第八条 在中国皮革协会设立协调处,负责合作联盟日常事务。
第三章 合作联盟执行委员会主要工作内容
第九条 负责真皮标志企业和生态皮革企业合作的工作安排和协调,推动真皮标志企业与生态皮革企业更加有效的合作。
第十条 研究促进消费者对生态型皮革产品认知度的方法和渠道,开展皮革行业的品牌发展和宣传推广工作,提高真皮标志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十一条 参与修订完善生态皮革评定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 参与监督生态皮革企业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生产加工及环保治理行为。
第十三条 探索真皮标志和生态皮革有效的合作模式,促进更多生态皮革企业与真皮标志企业的合作。
第十四条 收集和整理国内外与皮革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贸易信息,提供行业预警。
第四章 工作办法
第十五条 合作联盟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交流真皮标志与生态皮革企业经济运行概况,探讨合作联盟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等。
第十六条 合作联盟执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国皮革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