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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皮革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中国皮革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2017-05-08

    来源:中国皮革协会

    作者:

    中国皮革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经中国皮革工业协会四届四次理事扩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认真做好皮革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中国皮革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皮革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对不履行会员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内部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准。

    (三)公开通报。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违反《中国皮革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有关条款。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三)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其他企业利益。

    (四)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

    (五)其他应受惩处的违规行业为。

    第五条惩处意见由中国皮革协会提出。

    第六条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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