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673—2023《鞋类产品标识》标准解读
许乔烽,沈伟,许益钎,俞瑾琦,严宇浩
(浙江方圆皮革轻纺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浙江 海宁314400)
关键词:鞋类产品标识;内容;要素;注意事项
前 言
QB/T 2673—2023《鞋类产品标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由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05)归口的关于鞋类产品标识的标准,旨在规范鞋类产品的标识要求,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标准涵盖了鞋类产品标识的内容、形式、位置等方面的规定,为生产企业、消费者以及监管部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依据。鞋类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品,其标识的规范化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至关重要。
QB/T 2673—2023《鞋类产品标识》在标识位置、内容、要素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变化和更新。本文将对这些方面的变化进行深入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本标准的要求。
1 基本原则
产品标识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产品标识应如实介绍产品并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鞋、包装(含吊牌)等不同位置上的标识,同一要素的内容应一致。
产品标准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市场监管,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它强调了产品标识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易懂性。首先,要求产品标识内容简明,即信息传达应简洁清晰,避免冗长复杂的描述,使消费者能够快速理解产品信息。其次,要求产品标识内容准确,即所呈现的信息必须与产品本身相符,真实反映产品的属性和特点,避免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另外,标识内容应科学,即应基于客观事实和科学数据,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获得可靠的参考。同时,标识内容应通俗易懂,即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和图示,让广大消费者容易理解标识所传达的信息,增强产品信息的传达效果。最后,强调了在不同位置上的标识,同一要素的内容应一致,即在鞋身、包装或吊牌上的标识,同一要素的信息应该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混淆或矛盾,确保消费者在不同位置都能获得一致的产品信息,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2 标识的内容及位置
标识的位置主要包括每只鞋和包装(含吊牌),删掉了QB/T 2673—2013中关于外包装的要求。标识的内容主要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产品名称、鞋号、材质、产地、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执行标准编号、货号、质量等级,企业还可根据需要在包装(含吊牌)上标注三包规定、生产日期、颜色。值得注意的是,凉鞋、拖鞋可以不标注鞋的货号,比如皮凉鞋、拖鞋,其他类型的鞋应标注。三包规定、生产日期、颜色这三项内容,企业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性标注。
3 标识的要素
3.1 产品名称
童鞋产品名称应至少体现使用对象,使用对象可不包含性别信息。例如童鞋、儿童旅游鞋等。除童鞋外的其他鞋类产品名称,至少由使用对象性别、最终用途、功用三者之一构成。例如男鞋、旅游鞋、女休闲鞋等。
3.2 鞋号
鞋号应以脚长示值表示,单位为毫米(mm), 必要时可加脚宽示值,可不标注测量单位。中国鞋号应包括脚长,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后边加上脚宽或鞋的型号。示例:中国鞋号:260,260/94,260-94 ,260(2.5) ,237,237/82,237-82,237(1.5)。
3.3 材质
应至少对帮面材质进行标注,其他部位材质可不标注。帮面材质标注时应至少采用中文进行标注,可同时采用图示或英文名称缩写进行标注,但是要以中文标注信息为准。帮面材质标注时不宜考虑附件或加强物,如:商标、滚边、饰物、鞋带、鞋带扣、鞋舌、鞋眼护条或类似附着物。帮面材质标注的材料至少应占帮面表面积的80%。若没有一种材料占比达到 80%,则应至少标注两种主要材料的信息,标注顺序按其表面积大小依次标注。如帮面:合成革+织物。帮面使用天然皮革的鞋类产品,应标注皮革材料种类;帮面使用剖层皮革材料的鞋类产品,应标注皮革材料种类及“剖层或二层、三层”字样。如牛皮革、羊皮革、猪剖层革、牛二层革等。
3.4 产地
国内生产的鞋应标注产地为“中国”,或具体到省或市。若其他标识要素已体现国内生产,可不标注产地。国外生产的鞋应标注产地至国家或地区。
3.5 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国内生产的鞋应标注依法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至少包括地址和联系电话)。
国外生产的鞋应标注其代理商或进口商或经销商等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至少包括地址和联系电话)。当登记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不一致时,可增加标注办公地址的联系方式(至少包括地址和联系电话)。
3.6 执行标准编号
应标注产品生产所依据的产品标准编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效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标注的执行标准宜带年代号。
3.7 质量等级
按产品标准划分的等级选择标注,如优等(品)、合格(品)等。当产品标准未划分等级时,应标注合格(品)。
3.8 三包规定、生产日期、颜色
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在包装上(含吊牌)进行标注,不做硬性要求。
图1 标识的要素
4 注意事项
在本标准中产品名称的标注虽只需要使用对象性别、最终用途、功用三者之一即可,但是若涉及产品标准中对男女鞋性能要求不同时,比如QB/T 1002—2015《皮鞋》对男鞋和女鞋的某些物理性能要求是不同的,当未标注性别信息,且无法根据款式或其他标识信息判断适用性别时,可能会被从严要求。
材质的标注在2013版中是可以采用文字或图示标注,但是本标准规定“帮面材质标注时应至少采用中文进行标注,可同时采用图示或英文名称缩写进行标注,但是要以中文标注信息为准”,也就是说在材质的标注上不能只用图示或英文名缩写标注。
本标准对于标识的形式及要求中,“包装(含吊牌)上产品标识使用的文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8mm(5.25点,7号字)”,虽然本标准明确了仅针对包装(含吊牌),不再对鞋上的标识的高度进行要求,但是从实际检测中发现,很多吊牌的部分文字高度是不符合这一要求的。
5 结束语
通过QB/T 2673—2023《鞋类产品标识》这一标准,我们深入探讨了鞋类产品标识的规范要求。遵循这一标准,不仅能够提升产品标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也能增强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理解和信任,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业规范化发展。希望本标准能够得到广泛应用,引领鞋类产品行业朝着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可靠的鞋类产品,推动整个产业链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QB/T 2673—2013 鞋类产品标识[S].
[2] QB/T 2673—2023 鞋类产品标识[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