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部分地区在此事件的处理上,采取了比较极端的措施,将含铬皮革废料认定为危险废物禁止用于工业明胶的生产!这种处理方式对制革企业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原本作为资源的皮革碎料却要认定为危险废物,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同时给企业增加了高额的处理费用。下游企业的不法行为和监管环节的缺失所造成的损害,却要由制革企业买单,极大损害了守法制革企业的利益。
危险特性有多少?鉴别标准来主导!
从技术法规层面上分析,国家环保部2008年颁布的《国家危废废物名录》中,对标注“*”的含铬皮革碎料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认定做了明确说明, 即“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本《名录》标注以*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目前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分别有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及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经以上标准鉴别,含铬皮革碎料各项指标均满足标准要求,因此可证明不具备危险废物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