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皮革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经中国皮革工业协会四届四次理事扩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为适应WTO竞争规则的要求,提倡诚信经营,树立企业和品牌形象,提高中国皮革企业的良好声誉,提升中国皮革行业的信誉,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行业自律,加快实施皮革行业“二次创业”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皮革行业诚信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树立良好道德风范;尊重科学,鼓励创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凡本协会会员均应承认本公约,自觉遵守并积极维护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四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法经营。不参与有损于国家和中国皮革行业的活动。
第五条在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培训及相关的行业活动中,依法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反对不正竞争,并承诺如下自律义务。
(一)遵守国家公民道德规范,对公司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建立保证体系,确保诚信自律工作的到位。
(二)履行经济合同,不拖欠货款和贷款,不恶意逃废债务,期货贸易中,遵循国际和国内贸易规则,不假借任何借口不履行合同。
(三)重视和确保产品质量,不生产假冒产品,杜绝劣质产品出厂,按企业的承诺,有效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不做虚假宣传。
(四)按市场规律进行价格竞争,在市场竞争中按质定价,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不恶意压价。
(五)不断提高企业科技水平,不窃取他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专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采取非正当手段雇佣他企业人才。
(六)提倡企业的设计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抄袭他人的设计成果。
(七)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产品质量控制,提供实事求是的检验报告。
(八)履行劳动用工合同,不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九)倡导“合作+竞争”的精神,采取正当的竞争方式,不诋毁同行企业和企业家的声誉。
(十)用诚信回报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和行业公益活动。
第六条认真贯彻消费者权益法,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皮革和皮革制品,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诚信自律规则。
第九条本协会会员之间或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因一方违反公约内容而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可以请本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条本协会会员违反公约的,其他会员有权及时向本协会反映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违反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经查询属实后,由本协会理事会视不同情况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公约由中国皮革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