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培育泉州产业发展“金苗子”、生力军,增强泉州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力度,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政策奖励标准。工信部门执行的市级惠企政策,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标准和限额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分别提高10%、5%,其他部门、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已对专精特新企业实行专门支持的政策除外。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降低技改贴息申报门槛。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不受投资额条件限制,符合产业政策的均可推荐申报省重点技改项目,纳入省技改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的对接和支持范围,在省级资金2%贴息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1%的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三、纳入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直接纳入泉州市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给予研发投入融资支持,单家企业放款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过上年企业研发费用的50%,企业支付利率固定为2%/年,融资期限不超过5年。企业支付利率与银行回报利率的差额由财政贴息,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担。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四、加大认定奖励力度。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除省级奖励资金以外,受益财政分别承担5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复核或再次认定的,市级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由各县(市、区)公布表扬,并组织上门挂牌。鼓励各县(市、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五、鼓励在北交所上市。对经福建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拟在北交所上市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在享受我市上市扶持政策基础上,按其实际发生的证券中介费用支出总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每成功上市1家,给予上述三方中介机构各5万元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六、支持打造专精特新园区。鼓励各县(市、区)围绕培育、招引专精特新企业规划建设一批专精特新示范园区,对集聚4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园区授予“泉州市专精特新示范园区”荣誉称号(园区需为集中连片,且园区内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合计产值占园区内企业总产值20%以上),对入驻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如下支持:
(一)融资贴息。对企业购买园区产业用房(含配套用房)产生的银行贷款,由受益财政给予1%的贴息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单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二)租金补贴。对企业租用园区产业用房(含配套用房)产生的租金,由受益财政给予2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单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租金补贴与融资贴息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三)达产奖励。对企业入驻园区后第一年产生的用电费用,用电量达到2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每千瓦时0.05元的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四)优化服务。鼓励入驻园区的工业设计、技术研发、创业辅导、人力资源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由受益财政按不高于服务费用3%给予公共服务机构奖励,单个服务机构奖励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七、支持入驻工业(产业)标准化园区。鼓励各县(市、区)对园区外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搬迁入驻工业(产业)标准化园区,在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入驻标准化工业(产业)园区促进增产增效的指导意见》(泉政办规〔2023〕2号)的基础上,再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八、大力招引“小巨人”企业。对引入泉州市域外的认定有效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企业变更注册并在泉州完成营业收入2000万元后,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在省级基础上,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补足。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九、鼓励开展申报认定辅导。对市级或省级驻泉行业协会、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辅导企业认定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每成功辅导认定1家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十、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先保障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增资扩产用地、用能、环境容量指标需求,在实施有序用电期间,优先对企业提供电力保障。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国网泉州供电公司)
对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成效显著、综合考评前三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正向激励奖励;对各县(市、区)围绕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成功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的正向激励奖励。正向激励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用于落实培育扶持措施。
市、县两级财政对培育工作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各县(市、区)要制定落实配套政策。本措施中市级负责兑现的,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益财政(含市、县两级分摊)负责兑现的,由属地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统一先行兑付,涉及市级承担部分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办理。各县(市、区)已出台同类型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