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品牌发展战略,构建和谐商业环境,引导鞋类专卖店规范经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推动鞋类专卖店可持续发展,中国皮革协会(以下简称“中皮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布实施的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1188-2017《鞋类专卖店管理技术规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实行动态监管、分类指导。
第三条鞋类专卖店的等级认定应强调基本要求达标,突出舒适体验,强化诚信经营、特色服务。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常营业满一年的鞋类专卖店,均可申请参加等级认定。
第五条鞋类专卖店等级分为达标专卖店和示范专卖店,示范专卖店等级高于达标专卖店。
第二章等级认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工作由中皮协与地方协会及相关组织共同完成。
第七条中皮协负责统筹全国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工作,负责规章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等级授予等事项。其主要职责:
(一) 负责《鞋类专卖店管理技术规范》、《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实施细则》和《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评分细则》等相关标准、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二) 负责对中皮协市场流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皮协市场流通委”)等级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 负责组建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专家库。
(四) 负责受理对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工作。
(五) 负责授予鞋类专卖店等级荣誉称号。
第八条中皮协市场流通委负责全国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的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 《鞋类专卖店管理技术规范》、《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实施细则》和《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评分细则》等相关标准、文件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二) 指导、审核鞋类专卖店填写申报资料,书面征询鞋类专卖店属地各级地方协会或相关组织的意见。
(三) 确定是否受理鞋类专卖店等级申报。
(四) 组织专家组现场考核。
(五) 提交评审专家组考核报告书。
(六) 提交拟授予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称号的请示报告。
(七) 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的复核工作。
第九条各级地方协会和相关组织负责专卖店的等级申报推荐工作。接受中皮协市场流通委征询,出具对专卖店等级申报书面意见。参与对专卖店等级认定的现场考核工作。
第十条专家组负责鞋类专卖店的独立现场考核工作。接受中皮协市场流通委委托,现场考核申报专卖店,并出具专家组考核报告书,提交中皮协市场流通委初审,中皮协终审。
第三章等级认定评分方式
第十一条根据《鞋类专卖店管理技术规范》和《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评分细则》,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评分采用得分制,对各项指标逐项进行评审,评定分值。
第十二条鞋类专卖店等级量化条件:
达标专卖店评分根据《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评分细则》中达标评分细则表计算分值,满分为100分,得分应不低于80分。
示范专卖店评分应首先满足达标店评分标准,再根据《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评分细则》中示范级评分细则表计算分值,满分为50分,得分应不低于40分。
第四章等级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申报
(一) 鞋类专卖店登陆中国皮革网(www.m.ronladue.com)“等级认定频道”,下载相关申请资料。
(二) 鞋类专卖店对照SB/T 11188-2017《鞋类专卖店管理技术规范》和《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评分细则》进行自我评价,决定申报等级。提交电子版《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申报书》及对应的《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评分细则表》等申报资料。
第十四条受理
(一)中皮协市场流通委接到电子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中皮协市场流通委指导申报单位修改申报资料至审查合格。按照属地原则中皮协市场流通委向各地方协会和相关组织征求书面意见,各地方协会和相关组织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中皮协市场流通委根据各方意见,与鞋类专卖店反复沟通协商申报等级后,通知其是否报送纸质资料。
(二)中皮协市场流通委接到纸质申报资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回复。回复通知书面送达鞋类专卖店、各地方协会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考核
中皮协市场流通委受理申请30个工作日内,从中国皮革协会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但以下专家应予回避。
(一) 受评单位的负责人或近亲属
(二) 与受评单位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
专家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且为单数,并指定一名专家担任组长。专家组考核时间不应超过2天。
专家组根据《鞋类专卖店管理技术规范》、《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实施细则》和《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评分细则》进行考核评分,并指导申报单位进行整改。专家组考核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中皮协市场流通委提交考核报告书。
第十六条评审
中皮协市场流通委接到专家组考核报告书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初步确定申报单位认定等级。若通过评审,中皮协市场流通委向中皮协提交拟授予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称号的请示报告。若未通过评审,中皮协市场流通委建议其申报较低等级的认定或帮助其整改后重新申请等级认定。
第十七条公示
中皮协接到中皮协市场流通委请示报告后,将拟授予等级认定称号的鞋类专卖店名单在中国皮革网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
第十八条批复
公示期满,无严重举报和投诉或举报投诉不实的鞋类专卖店,中皮协批准认定等级,并颁证授牌。若有严重举报和投诉,并经查属实,中皮协将不予批复。
第十九条等级的牌匾和证书
鞋类专卖店等级的牌匾和证书由中皮协统一制作、核发。
第五章等级认定管理
第二十条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一条获得等级认定的专卖店自下一年度起,每年1月31日前将本专卖店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向中皮协市场流通委报送书面材料。
第六章等级认定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暂不收费。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中皮协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另附《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评分细则》、《鞋类专卖店等级认定申报书》等。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中国皮革协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